涛斗艳 发表于 2016-10-19 17:38:18

L1过来人的经验,本帖主要讨论美国L1签证的相关法规丶作要点和细节

??作为L1过来人的经验,本帖主要讨论美国L1签证的相关法规丶作要点和细节,纯技术贴,欢迎加入讨论??
?以下的观点是从许多客户案子中总结而出,如有疑问欢迎大家联系我Qq3290816719,希望交流一下心得。?
(谢谢近期大家的热情关注在此统一回复一下,QQ以外,也可以微信联系(微信号M8PLUS),请注意因为我是美国时间有时差所以回复可能有延迟)
帖子系列(一)
??美国移民法规第八卷第214.2(1)条 ,是法律授权颁发L-1签证的依据。该法条规定,外国人适合于申请L-1公司内部派遣人员签证,必须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根据此项,L1签证是美国签发给外国公司高管人员入境美国开办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工作类签证。同时规定,分公司在美国经营一年以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申请美国绿??
??根据对美国移民法的理解以及以往案件的审理经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获得L1签证:??
1.海外公司(这里指的是中国母公司)真实存在,并运营3年以上;
2. 申请人在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公司(中国母公司)工作;
3. 申请人在海外公司(中国母公司)从事部门主管级别以上的管理工作;
4. 美国的分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真实存在;
5.申请人在美国的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
6.美国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间符合要求的关联关系,并各自独立成功运作。
想提醒大家这里有几个点,我用粗体标注了下来:
(真实存在,三年内连续一年,真实存在,管理工作,关联关系,独立运作)
这几个点也是移民局在审查L1案子中特备关注的要点。
真实存在,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可以说是整个案子中最重要的。申请人想要案件得到批准,其实他要做的就是要建立和提供他的案子丶资料丶中国母公司丶海外分公司丶本人资料的“真实存在”的证据基础。
在所有环节中首先最重要最会被考量的就是中国母公司的真实存在性。如何证实这种真实存在性,我回头会再写一个帖子详述。在此有一点要说的是,美国移民法并没有对中国母公司和美国的分公司在公司规模或公司资产数额等方面设置具体的限制。美国移民局审查L1签证申请的重点是“真实存在性”,即海外的中国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分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在美国的分公司是否在真实地开展营运活动,申请人在母公司及分公司的工作性质是否是主管级别的,是否管理性的。只要能够向移民局提供足够准且的资料,通过移民局审查,排除这些疑虑,申请人的L1签证申请即可获批。为了确保以上这些“真实性”,通常要以正规的途径从中国母公司汇入美国分公司10万美元以上资金,这也是对真实存在的最佳证实。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移民法中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教育背景丶学历丶工作履历丶管理经历等做出具体的限制。不过这并不代表在这些方面对申请人没有要求。首先申请人的受教育程度学历等应该是和他在中国母公司的职务和工作是相匹配的。其次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履历甚至说申请人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力等等都应该是和母公司的职务和工作相匹配。
在我今天刚POST的一个“L1/Eb1c和投资移民的比较”的帖子中,我列出了最大优势之一是美国移民局允许L1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所谓的双重倾向,不会因为申请人有移民倾向而拒签。
在L1签证持有人入境美国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后,即可提交绿卡申请。同样,在移民局审查该类绿卡申请时,移民法也并未设定美国分公司规模丶营业额丶纳税额或者雇员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审查的重点仍然是“真实性”,即,美国的分公司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真实地”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而非单纯出于移民的目的。当然,与此同时,并不是所谓的去随便租个办公司,去买几张桌椅板凳,安一个电话,就建立了所谓的“真实存在性”。相信这个大部分申请人都已经多少有些了解。但我今天要指出的另外一点是,这里许多申请人和移民中介甚至包括有些律师,可能有一个误区,就是为了证据,美国分公司的营业额越高丶正常纳税丶雇用人数越多,则越能证明所谓的“真实”。最好是公司能请10-15个员工,一年有个几十万上百万的营业额,交个二三十万美元的税,分公司的真实就可以被证实。确实,如果那样做的话,绝对可以证实,但是那也是赤裸裸的浪费,可以说是满地散钱。分公司的确要在公司丶章程丶联邦税号丶董事会纪要丶实体办公室丶家具丶电话丶传真丶网站丶产品册,市场推广丶开销丶雇员丶工资丶营业执照,消防局丶规划局丶劳工局备案丶商业计划书丶组织结构图丶移民局查假电话接听丶公司营业额丶公司纳税丶公司记账丶PAYROLL等中国方面达到移民局的要求,达到建立子公司“真实存在性的”要求,达到证明申请人职务的性质以及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使其达到绿卡申请标准 。注意我们说的是要“达到”移民局的要求,而不是超过要求几十几百倍去浪费大量的金钱做无意义的损失。我对处理L1案子有十五年以上的经验,可以帮您达到这个既符合移民局和申请绿卡的要求,有最大程度的节省开销的目的。我最高可帮申请人节省高达75%以上的开销。作为申请人本身,您不管是委托中介还是中美律师来运作,我都建议您在公司的运作中,您自己本人一定要多费心,多介入直接的公司管理,去制定最适合公司租赁方案丶员工雇佣方案丶业绩方案丶税务方案,这将为您省下大量大量的金钱。
另外关于L1签证的这点优势,相信大部分人已经熟悉了。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子女(L-2)可以随同入境美国,并一起申请绿卡。只要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配偶就可以申请工卡在美国合法工作。其次,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免费在美国就读公立学校直到高中毕业;如果在公司所在的州内就读大学,可以享受“本地”学费的待遇,比留学生身份(F1)要少交纳三倍到四倍的学费。
此外,关于在美国设立公司,中国企业家可能陌生或存有疑虑。其实,在美国设立公司,不管是分公司丶子公司还是关联公司,手续都非常的简单丶便利丶快捷,手续费极低,并且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EB1C没有最低的金额要求。 只要求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把公司正常运转。 通常,有10万美元到15万美元的初始投资,运用得当,完全足够经营。
但注意一点,L1和EB5的投资资金不同,不是来源于投资者, 不是个人资金。 虽然不像 EB5 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往往要追溯四五年,去追查资金的每一步转移的来龙去脉,但还是有一定的审查。只能说,移民局对L1/
EB1c的资金的积累过程审查不严格,但要求资金来源于关联的中国母公司公司。当然,如果来自于中国母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也可以说的通。所以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和我q3290816719一起讨论。
当然,为了L1签证和绿卡申请的目的,汇入美国公司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个汇入资金的过程是为了确保分公司营运的“真实性”,要以正规的途径从中国母公司汇入美国分公司10万美元以上资金,这也是对真实存在的最佳证实。

在我今天刚POST的一个“L1/Eb1c和投资移民的比较”的帖子中,我列出了移民官重点看的是境内境外公司关联关系,其次是中国母公司的真实性,再次是美国公司的公司框架,营业状况,员工人数和申请人的经理人管理职能等,最后才是L1申请人过去的教育经理学历工作履历和管理经历。这些具体的我会在新帖子里做说明。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以上的观点是从许多客户案子中总结而出,如有疑问欢迎大家联系我Qq3290816719,希望交流一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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