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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改委上海夜生活印发《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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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5:3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发改委上海夜生活印发《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基金设立运作,促进上海投资高质量发展,在49号文基础上对《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市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发改委)
  2014年,本市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明确了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各项运作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9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基金设立运作,促进上海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在49号文基础上对《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市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促进上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上海市人民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9号)等文件,制定《上海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一般应在本市注册设立。
  本细则所称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设立的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基金。
  鼓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投资母基金;鼓励引导基金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引导基金加强联动,促进区域内机构化投资企业发展。
  第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对引导基金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引导基金成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目前由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一) 新设立的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投资企业;对于在投资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引导基金对单个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不参与该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所投资的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观察员。
  第十条引导基金按照“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上海夜生活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地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投资企业。
  (一) 公开征集。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 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
  (三) 投资评审。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
  (四) 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投资企业方案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有关予以公示10天,对无的,将有关材料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
  (五) 决策管理。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第十引导基金成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行使投资评审职能。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专业和高效。评审委员会由社会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关联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与对关联项目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具体进行投资决策并将投资决议抄告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对于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做出投资决策,并将有关决议报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备案。
  (三) 具体实施经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备案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探索建立管理机构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对于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企业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投资企业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对于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可以按照事先商定的协议适度让利,具体让利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向引导基金投资的投资企业股东或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市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托管应当按照托管协议定期向引导基金和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如托管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可中止引导基金与该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在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夜生活本细则和基金合伙协议及章程范围内尽职履责,未经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授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开展监督、绩效考核等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有效期内,如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协议有关约定行为的,经查实后,上海市发展和委员会可按中止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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